服務金馬國軍官兵 國防部頒發紀念章 規定服務一年以上者 得頒給紀念章及章標
  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國防部為提高服務金馬地區之國軍官兵榮譽,特制頒金馬地區服務紀念章及章標並規定其制度與佩帶事項。凡在金馬地區服務之國軍官兵凡在金馬本島服務一年以上或在外圍島嶼服務六個月以上者,得頒給紀念章及章標,紀念章之樣式定為圓型章式,中繪“捍衛國土,忠勇勤勞”,含義之圖案,章標以藍白二色線條組成,中綴金色弓箭小標,以示服務時間之久暫,金馬本島服務一年一個,兩年兩個,最多三個,金馬外圍島嶼服務半年一個,一年兩個,最多三個。但為顧慮預算,目前僅發章標,紀念章暫不發給。紀念章標頒發規定自命令公佈之日起,向前推算,連續在金馬地區服務一年以上者,分別勘察年資,頒給紀念章,并以現仍服務金馬人員為限,至該令公佈以前調離金馬者,不予補發。是項章標聞已部份到部(服務三年以上者其餘一二年以下尚未到部),凡合於以上之規定者,不日即可由原屬單位辦理領發。(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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