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改訂 國內匯率
  民國四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台灣郵政管理局為便利公眾及減輕公眾負擔起見,定自四月六日起將國內小額匯款之匯費作通盤調整,廢除以地區分別之計算辦法,改採劃一費率,並放寬各地郵政局所之匯款限額,茲探誌其匯費率如下:五十元及以下者匯費一、五○元,五十元至一百元匯費二元,一○一元至五百元匯費三元,五○一元至五千元匯費四元,每張匯費之最高限額放寬為:由各郵政代辦所兌款者一千元,由各郵局兌款者分別定為二千元,三千元,五千元等三類,五千元以上之匯款,可作為高額匯票匯出。送現匯票之匯費,除亦照上列計收外,每張只另加收送現費一、五○元,每張最高限額不分尤兌款局、所,一律提高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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