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補證申請 按規定行文
  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十一日
 
  軍眷眷補證申請及報減作業,應由眷籍列管單位行文,避免個人自行提出申請軍眷眷補證申請及報減作業,依「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規定,由當事人之眷籍列管單位行文留守署辦理。近來常有當事人個別向留守署辦理申請,與眷籍列管單位之間形成空隙,除增加後續處理困擾,並易造成眷補證遺失或誤傳現象。為求貫徹核實及避免誤報重報等情形發生,應由眷籍列管單位行文留守署,辦理眷補證申請及報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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